Rules协会章程

宁波市服装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服装协会(英文名称为:Ningbo Gar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市服装行业的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是由全市服装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服装工业工作者所组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围绕推进宁波服装产业发展,服务宁波服装企业成长的主体任务,坚持务实创新、科学专业、诚信服务,认真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贯彻党和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实施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政策。努力研究推动我市服装产业的创新和提升,积极沟通和协调服装企业与政府、社会的协同关系,协助落实发展服装产业,培育服装企业的政策促进。开展全市服装业内外的经济、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推进服装业的推广和国内国际合作。协调同业关系,营造良好环境,维护服装企业的合法权益,共同推进宁波服装业科学发展进程。

第四条    本协会参加中国服装协会和浙江省服装行业协会,为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其指导;本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并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五条    本协会设立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宁波市服装协会的业务范围是服务,通过提供信息、咨询、交流、促销、调研、培训等各项工作,为政府和企业进行双向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参谋和助手的作用。协会业务范围为:

(一)   根据行业特点,制订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企业整体利益。由政府部门授权,赋予协会有制定实施《行规行约》的权力和职能。

(二)   研究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拟定行业长远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全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立法建议并协助政府贯彻实施。

(三)   帮助和促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企业家的成长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争先创优,培育新一代企业家健康成长。

(四)   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承担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服装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五)   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和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预测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推进行业信息网络建设,开展信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行业期刊。

(六)   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于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自律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七)   受政府及有关公司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放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组织国内、国际间的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开展行业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八)   研究分析国际经济形势,关注国际贸易发展趋势,建立健全行业的产业保护机制,协调解决贸易争端;组织或参与有关服装行业展览、展销、洽谈等商务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成员企业知名度。

(九)   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培育专业市场。组织开展行业及企业间的经营、生产、管理、人才、技术的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举办国内外服装专业性展会及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推荐表彰活动;大力推进自主品牌建设,提高自主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十)   开展行业各类专业人才培训、推介等服务工作。

(十一) 承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服装及相关产业链和供应链产业经营的企业,以及相关的科研、设计、教育、流通和传播机构、单位及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自愿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会员。凡愿意为服装行业和服装企业作出贡献,热心参与和支持服装业发展的企业家、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社会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牌。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

(三)   有优先参加本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编辑的有关书刊、资料的权利;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资询服务的权利;

(四)   可向本会提出并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及要求;

(五)   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   有对理事会的监督权和提名、罢免理事的建议权;

(七)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利益。

(二)   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为协会提供有关的统计报表,信息资料。

(四)   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牌。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单位如有自行停产或转产、破产、被依法撤销等情况应办理退会,未办理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听取和审查协会工作报告。

(二)   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并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三)   修改和通过协会章程。

(四)   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五年一届制,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和需要提前或延迟换届,须由本会理事会讨论和表决通过提请,并报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鉴定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多连任三届。因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可进行增补和调整,由本会理事会议讨论表决通过。本会常务理事违背本会章程或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须经由本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请,召开理事会议予以罢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和个人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专款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于2011年12月8日经宁波市服装协会三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重新修订